独立法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报送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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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