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