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不配合民航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