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不配合民航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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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