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制定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制定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制定运输服务标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制定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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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