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能持续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要求报送或者更新相关信息内容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能持续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要求报送或者更新相关信息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