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发生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未按规定申请补发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