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