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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