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执行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的; (三)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 (四)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 (五)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许可,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撤销经营许可的; (六)侵害通用航空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