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经营情况说明; (三)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民航局依法公开通用航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