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条发生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