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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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