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予以公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