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