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置于通用航空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