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置于通用航空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