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四)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五)驾驶员执照;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