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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