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一)书面申请; (二)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三)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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