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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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