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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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