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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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