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