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