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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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