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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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