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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