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