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运行评价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