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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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