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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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