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九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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