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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