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