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十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报告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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