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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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