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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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