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八条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八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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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