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五条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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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