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五条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