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四条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第四十四条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