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四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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