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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