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十二条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第四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