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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