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