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四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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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