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三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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