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第三十三条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