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第三十二条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以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