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二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以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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