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条

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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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