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二十条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一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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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