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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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