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