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八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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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