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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