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