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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