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