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三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