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二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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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