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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