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